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稳健运行,保障刚需及改善型住房贷款,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平稳有序,结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202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及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2.对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分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3.2023年1月1日(含)后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及“商转公贷款”业务。1.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且最后一次贴息期满的;2.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转公贷款”贴息条件的职工,应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待贴息期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且最后一次贴息期满的;2.申请人的商业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是公积金委托办理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办银行”);3.所购住房仅有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也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等)。“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执行。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职工,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职工前往委办银行(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收到通知而未及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职工须重新进行“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排队。1.贷款申请。职工前往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资料:(3)经银行盖章确认的载明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4)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5)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及所购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购房证明资料;(6)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2.审查审核。委办银行按照要求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委办银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告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4.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不得挪作他用。1.职工属于“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但因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而未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可继续办理贴息业务。2.本通知执行后,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下(含),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时所购房为商品房的,商品房应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年以内,所购房为二手房的,二手房应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3.职工可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 “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时间和贴息到期时间。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