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丹阳公积金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并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二、关于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查处。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五)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媒体等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墙体、围挡等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执法权已下放各镇(区、街道)的,由各镇(区、街道)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八)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住建局会同公积金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予以公开曝光。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依法进行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居民购买商品房时要查验项目“五证”是否齐全,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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